当“社死”成为一种网暴:社交媒体时代的“社死”乱象

文章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冯琳 符万年

“社会性死亡”一词出自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书中将死亡分成三重意义,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叫“肌体死亡”;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叫“代谢死亡”;最后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社会性死亡”。[1]

“社会性死亡”在网络中原本是网友自嘲使用,一般是形容在发生丢脸的事情后恨不得钻入地缝的状态。但在罗冠军事件中,被指性侵的罗冠军发文称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自此,“社死”一词也被用在个体遭受网络暴力后声誉狼藉、人际交往断绝的状态。

2020年的清华学姐“社死”威胁事件又将“社会性死亡”一词推向公众的视野,其结局反转,舆论瞬间点爆,原本威胁学弟“社死”的清华学姐成为“社死”的对象。

本文中的“社死”乱象是指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而致使其名誉破灭或其惩罚结果远远超出当事人言行应受程度的现象。在社交媒体时代,“社会性死亡”乱象不断上演,原本将不良行为诉诸公众用以规范约束个人行为的举动成为私人发泄情绪、剥夺他人人格尊严的泄愤行为。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分享青年记者文章,针对“社死”乱象的成因和影响进行分析。

社交媒体时代“社死”乱象成因

心理动因:支配他人的权力助推“社死”乱象

权力是指“迫使对方付出的制度性强制力量”[2],“社会性死亡”背后隐含的就是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

心理学家鲍迈斯特曾指出:“归属的需要,是人们建立和维持一个持久的、积极的人际关系的基础。”由此可见,社交对人的生存和交往的重要性。而对一个自己眼中的“恶人”进行制裁,使其深陷于社交断绝的泥泞中,人们会在其中获得支配他人的快感以及“维护正义”的成就感与满足感。

“社会性死亡”就是利用人对社交的需要来支配他人,迫使其言行符合自己的意愿。这一现象体现出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人们通过浩大声势对事件中心人物进行声讨,体现了支配者的话语。而事件中心人物在压力下改变言行或得到惩罚,体现了对支配者的服从与认可。

传播机制:冲突与戏谑博得注意力

纵观近年众多“社会性死亡”事件,普遍存在着娱乐与冲突并存等特点。人们轻易地代入所谓的“受害者”角色,对“加害者”进行谩骂和泄愤,陷入一场网络狂欢中。

例如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事件中,快递员以充满刺激且露骨的语言编造微信内容造谣谷女士引诱自己,立即引发了微信群内的大量转发,引起对谷女士的网络暴力。

当“社死”成为一种网暴:社交媒体时代的“社死”乱象

图片来源:公众号提供

社会因素:社交媒体有助于舆论热点的形成

社交媒体的崛起让我们拥有了自我言说的渠道,如安迪·沃霍尔所言,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被“聚光灯”所照射,在十五分钟内“短暂成名”。

但与此同时,一个人的言行也会在“聚光灯”照耀下被无限放大,任何一个无意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他人攻击、泄愤的突破口。个体的言论和行为与社会伦理纲常稍有违背便会引起舆论热议。

这一现象最常发生在微博热搜下的评论中,一个人一旦发表与多数意见不同的看法就会被其他人攻击上千条评论,甚至进入他的主页对其进行辱骂和“人肉搜索”。

技术因素:数据化形象难辨真伪

在万物皆媒的时代,人的言行都被数据化,拼凑起来的数据形象难辨真假。人的形象应是多面性的,而在网络空间中,人的言行容易被剪辑、拼凑,形成一个面目全非的形象。拿认定的结果去寻找答案得到的也只是自己想要看到的,而并非真实的、全面的。

社交媒体时代“社死”乱象影响

法律层面:僭越法律造成隐性风险

“社会性死亡”原本是对失德或违法人员的一种道德震慑,在具有虚拟性的网络场域中却成为个人发泄私愤的方式。无论是人设坍塌的公众人物,还是舆论焦点的事件主角;都有可能经历社会性死亡。

公众可以通过对于某一事件的点赞、评论进行围观,倒逼不端行为的改正,披露真相以及批驳某些问题。但以造谣或片面性言论煽动舆论而使他人造成“社会性死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这种行为是单方作为法官直接宣判一个事实,宣布对方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这种既是当事人又充当法官的情况下,立场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有可能存在偏颇,不能像在法庭一样给控辩双方一个平等辩论、展示证据以及质证的机会”[3]。

微观层面:对“社死”当事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得人们对于某一事件不假思索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态度,毫不顾忌是否对当事人形成伤害。实际上,造成“社会性死亡”的事件中很多时候都是个人发泄私人恩怨的方式,一些网友一会儿谴责被曝光者,事情反转后又大骂曝光者,形成网络暴力,这种“键盘伤害”有时堪称“数字谋杀”。[4]

另外,由于数据易于储存,且传播速度极快,关于事件当事人的信息迅速传播到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即便是后来进行辟谣,也难以对每个有关的虚假信息进行清除,对当事人的影响已经形成。

例如在李炳鑫事件中,李炳鑫被错认为猥亵女童的嫌疑人,其个人信息被迅速传播出去,尽管李炳鑫通过自己所在的传媒公司迅速进行辟谣,但有关于他的不实信息还是依旧传播,对其造成极大的压力,甚至亲朋好友都对其指指点点。李炳鑫作为媒体人可以快速进行辟谣,但这也无法阻止舆论对其抹黑,普通人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更难以自证清白,只能陷入无助的窘境之中。

宏观层面:加剧极化现象,不利于正确价值观的树立

当前,公众普遍存在一种焦虑感。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纵容这种肆意抹黑他人而造成“社会性死亡”的行为,极易让公众被情绪所裹挟,发生群体极化现象,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群体都是无益的。

当“社死”成为一种网暴:社交媒体时代的“社死”乱象
图片来源:公众号提供

社交媒体时代“社死”乱象矫正路径

法律规范:加大惩戒力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矫治“社死”乱象还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编造不实信息让他人经历“社死”实质上是对他人名誉权的践踏,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类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很少被事后追责。大多数造谣者都隐匿在事件背后,任由网友对事件中心人物肆意攻击,自己置身事外发泄私愤沾沾自喜。

这有一部分原因是此类案件多是需要受害者自诉才能立案,即便立案,受害者也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举证,胜诉后造谣者也很有可能只是进行一些经济赔偿,而与受害者遭受的精神压力以及人格损伤相去甚远。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引起极大恶劣影响的“社死”事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处理,以保证受害者的权益,也对其他抱有同样想法的人进行警戒。例如,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件中,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

平台规制:标识真假未定的信息,链接后续进行辟谣

平台对于此类事件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谣言进行追根溯源,方便事后追责。也可以对真假未定的信息标识真伪待定的标志,如果被验证为假就标识上谣言的标志,让公众获取信息时避免被情绪所裹挟,理性对待此类曝光他人不当行为的信息。

同时,平台也可以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链接,使一些后来看到这一事件的人了解事件的全过程,而不至于因为一知半解被他人利用。

技术保护:及时删除“社死”信息,保障受害者的被遗忘权

数字时代,由于数据的传播和云端的储存属性,人的行为轨迹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永久保存”。即便是某一事件被证伪或是个人进行了辟谣,但关于他的虚假谣言以及恶意言论都会保存在网络之中。一旦对其进行检索,这些字眼仍旧不能完全消失,对其造成精神上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未来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中,应该把被遗忘权作为一个重点进行保护,安抚受害者的情绪,对其名誉进行恢复。

当“社死”成为一种网暴:社交媒体时代的“社死”乱象
图片来源:公众号提供

社交媒体的崛起扩大了我们诉说的渠道,也让我们的话语拥有了声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利用社交媒体肆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和发泄私愤的“社死”乱象。“社会性死亡”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针对这一乱象,我们应该从各方共同努力去解决,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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